中国13名船员在泰国遇害的案件,以泰国军队9名基层官兵投案宣告初步侦破。由于该案很多细节尚未披露,因此,对该案如何定性还不宜过早下结论。尤其是,9名泰军士兵的罪行是个人行为还是国家行为,是非常重要的问题。 对此如何认定,我认为有如下两点: 第一、是否在执行军务期间实施行为?如果是在执行公务期间实施了行为,那就不是个人行为而是国家行为。 例如,驻韩美军强奸当地韩国妇女,如果是在执行公务时实施犯罪(如、巡逻时),那就是国家行为;如果是在个人休假、休息期间,就基本可以认定是个人行为。 军、警人员在执行公务期间,对内代表了国家政权,对外代表了国家主权,因此,在这期间的所作所为,一定要由国家承担责任。 执行公务的行为,包括履行明文法定的职责,还有上级各种形式的命令等。 第二、是否在利用军、警等特定是身份实施行为?如果利用了军、警身份实施了行为,那就不是个人行为而是国家行为。 前文述,军、警人员在执行公务期间,对内代表了国家政权,对外代表了国家主权,因此,军警人员具有超过常人的特权,而且,这种特权以特殊证件、制式服装、制式装备明确的标示出来。 军警人员在利用特殊身份实施行为时,即便没有经过上级命令或者超越了国家的授权,但是,军警人员的特殊身份恰恰是国家授予的,因此,国家对于授予行为的失察也要承担责任。 军警人员利用特殊身份的行为,包括身着军装、使用军事装备,还有高级军官隐瞒上级指挥下级官兵等。 举一个最明显的例子,美国在伊拉克的虐囚事件。美军看管人员虐待伊拉克囚犯,是在执行公务期间的行为,是利用看管人员特殊身份的行为,因此,就是国家行为。美国政府虽然百般狡辩,最终还是宣布承担“部分”责任,美国总统公开进行了道歉。 再说这次13名中国船员的惨案,如何定性就要细节—— 如果泰军士兵是在执行公务期间犯案(如,在进行边检、缉查时),那就是国家行为; 如果泰军士兵利用了泰国军队的特殊身份实施犯罪,泰国也要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(是否为全部责任要根据事实确定)。 当然了,承担国家责任并不是说非要被灭国,一般是由国家出面进行道歉、赔偿,并严办责任人。限制主权只是承担国家责任的形式之一,还没听说过消灭主权。 有人问,假如9名泰军基层官兵实施的犯罪是彻彻底底的个人行为,没有在执行公务期间犯案,没有利用泰军特殊身份犯案,怎么办?我说这几乎不可能。泰军士兵犯案时使用的枪械,我估计很大可能是泰军配发的枪支,这就是利用了泰军装备实施犯案,属于利用泰军特殊身份。泰军把枪械配发给罪犯,当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。说个极端的例子,如果某艘核潜艇的艇长私自下令用导弹轰击他国,这是不是个人行为?核潜艇的所有国要不要承担责任? 即便这次犯案是纯粹的个人行为(出于个人目的、未执行公务、未接受密令、私自出军营、身着便装、自备枪支),泰国也要承担道义上的责任。 因此,对案件的定性还需要进一步细节的查实。不过话说回来,如果调查进一步深入,恐怕麻烦事更大,这其中牵扯到泰国内部军方与政府,中国与泰国,中国、泰国和地方民族自治势力,中、泰和第三国,等等复杂的关系,想起来就有点晕! 尽管处理起来很复杂,我们还是要坚持原则。维护中泰友好关系,与维护中国与其他国家的关系一样,都需要软、硬两手,不把害群之马铲除掉,不把妖风压下去,就不会有真正的友好。 道歉、承诺是免不了的,而且根据泰国的情况,只有美女总理英拉的表态是不够的,泰国军队如果够意思,也应该有个态度。赔偿是英拉政府的事情,把中国捐赠的救灾款拿出一点来,也就够了。法办责任人,对直接责任人如何处理要依据泰国的法律,我不便定调,但是,泰国军方的中、高级将领没有人因此恶性案件辞职是说不过去的。 如果上述要求无法实现,那就要另找门路。常言道,“疾风知劲草,患难见真心”。 中国人做事,最讲义气,甭管是真心还是假意,谁在这起案件的侦破中谁帮助过我们,我们当然要投桃报李。 |